政法大学 民法背诵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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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背诵版)

中国政法大学法考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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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一、民法概述

1.非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政府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

2.民法基本原则,自愿为王,自愿即公平(除非显失公平、情势变更)、自愿即平等。诚实信用不同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多表现在权利行使的限制、义务的拓展等方面,如果以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则应判定为权利滥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多用于限制当事人的“自治”,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权关系的客体原则上为物,例外情形下亦可为权利(如权利质权);债权关系的客体为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慧成果;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

5.支配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客体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请求权是不具有支配效力,仅表现为向他人要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其功效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无请求无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条款,民法上的抗辩权不包括权利不发生或已消灭等事实抗辩,后者是诉讼上的抗辩。行使抗辩权的效果是可以永久性地阻却请求权的效力(如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或一时性地阻止对方行使请求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是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通常以通知相对人的方式进行,但某些类型的形成权需要依诉讼行使,如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形成权行使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而是适用除斥期间。

6.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确定,权利人以外之人均为义务主体;义务方式均表现为不作为;相对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主体,原则上,权利人仅能向该特定主体行使权利,如合同债权。

7.依两种权利之间的依附关系,可区分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转移的,从权利随之转移”,

8.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注意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同时又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情况下实施的(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留置的措施),自助行为排除不法性,不构成侵权。典型的自助行为例示:顾客在餐馆、酒店消费后不付款即欲离去,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扯住其不让离去,或夺取顾客手中的包,要求其支付餐费、住宿费等。自助行为的留置不同于留置权。

9.民事权利的客体为物,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不动产指不可移动的物,实际包括土地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树木等定着物、附着物。不动产以外的有体物,皆为动产,后者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可能产生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任何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利益返还)。”胎儿娩出前,由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主张权利。

2.行为能力要求针对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如先占无主物、建造房屋)并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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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无行为效力,不适用代理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健全的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无行为能力人:(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三、监护

1.行为能力缺陷者(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

2.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生存且具有行为能力的,不存在确定监护人的问题;父母与他人订立监护协议,约定免除自己的监护职责的,无效。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双方仍是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是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意:仅有父母能够通过遗嘱为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父或母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另一方仍有监护能力的,不应认定遗嘱监护的效力。

3.近亲属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需经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4.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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