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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
(背诵版)
中国政法大学法考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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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2)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对其财产享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股东出资时,股东需要转移出资的所有权给公司,股东获得股权。
(4)公司具有独立的名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在诉讼中可以做原告和被告。公司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的机关,三会不能作为原告和被告。如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股东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而不是起诉股东会。
(5)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纵向人格否认)
(2)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人格否认)
(3)股东为逃避债务等目的,将利益或资产转移至公司,致使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股东的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债权人可主张公司对其股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逆向人格否认)
(4)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
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
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股东
行为要件:滥用公司人格(核心内容是减少公司财产,包括两种形式。①不正当的积极减少:无偿转让、低价贱卖、高价买入、抛弃;②不正当的消极减少:怠于主张权利,导致公司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结果要件: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外部: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分类★1.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1)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财产不独立、责任不独立
(2)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包括:A.全资子公司;B.绝对控股(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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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超过50%);C.相对控股(虽然母公司持股不超过50%,但是由于股权分散,母公司可以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
2.以信用基础为标准
(1)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
(2)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和资产为信用基础
(3)人合兼资合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公司资本和资产为信用基础3.以是否公开发行股份及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为标准
(1)封闭公司:不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不上市的股份公司
(2)开放公司:上市的股份公司
(三)公司担保
公司与外部善意第三人订立的投资合同、担保合同有效。
第二节公司的基本制度
(一)公司设立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公司设立的两个阶段:成立社团+设立登记
3.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公司公示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5.发起人系合伙关系,发起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如:其对设立负有职责,因此对于公司设立出资瑕疵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对因公司设立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
6.设立失败
外部: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与债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内部: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约定-约定的出资比例-均分责任。
因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按照过错担责。
7.设立成功
合同责任
对外合同(发起人名义):发起人担责。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缔约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对外合同(设立中公司名义):公司担责。
8.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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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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