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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和组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和组织

一、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从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可以看出,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

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从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情况看,

其从业人员多数以农民工为主,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短期劳动

合同为主要形式。选些从业人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滚动性大,也

影响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不愿意作出更多投入,

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了从业人员对违章作

业(或根本不知道本人的行为是违章)的危害认识不清,对作业环境

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清。

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

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

识和综合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

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

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确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

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为确保《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得到有效贯

彻,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陆续颁布

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

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

作的意见》([2002]12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

局令第20号)。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

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等做出了具体

规定。

为确保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政策、法规、

要求的贯彻实施,必须首先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安全生产

法制化教育入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的安全意识。各级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

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形式,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安全教育培

训的内容、方法、时间,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验证等方面实施

综合监管。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从培训的人员、方式、内容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

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

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

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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