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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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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

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

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

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

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

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

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

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

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

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

责问责。

各地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

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

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

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

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

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

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

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

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法,采取“四不两直”、

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

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要统筹井上和井下、

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

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要

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要坚持执法

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

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

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要建立便捷、

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

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要通过矿井人员

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瓦斯涌出量

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深挖细究隐

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

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

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

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

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

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

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排除隐患。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

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

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

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

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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