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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精选6篇)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精选6篇)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篇1
下文中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依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商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掌握,(ii)掌握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掌握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开歧义,掌握是指对被掌握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掌握被掌握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供应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一般合伙人支付的酬劳。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淌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一般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一般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一般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商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托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根据本协议商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商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依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担当的开支。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一般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其次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设立依据
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商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2.2.1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长江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主要经营场所
2.3.1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栋3层1、2。
2.3.2一般合伙人可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打算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一般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需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一般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2.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债权投资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商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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