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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暂行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立健

全整改程序和机制,提高整改效果,确保检查发现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和处理,根据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主要是指外部监管

部门对x银行(含各级分支机构)实施的各类监管检查和x银行系统

内部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内外部监管检查”)。

接受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的各级分支机构(含各部门)称为被检

查单位。

第三条外部监管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含其分支机

构,简称银监会,其他同)、审计署、人民银行、财政部、监事会等

外部监管部门对x银行开展的各类业务监管检查。

外部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检查报告、监管报告、发现事实确认书、

监管意见、检查通报、检查处理决定等统称为外部监管报告。

第四条内部检查包括x银行各级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

各类自律监管检查和内部监督部门(含审计、监察等,下同)组织开

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内部检查后形成的各类检查报告统称为内部检查报告。

第五条整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分级管理、责任追

究、标本兼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利用内外部监管检查报告

的成果,确保检查发现问题得以纠正和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x银行各级行(含各部门,下同)落实内

外部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度。整改工作的主体是内外部监管

检查报告中指出存在问题的各级行和业务部门(简称“整改单位”)。

各级行行长对整改工作负总责,负责研究和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期

完成整改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

织落实整改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办人员,专职抓好整改工作。

第八条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按照职责权限,整改工作实行

各级行部门负责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事项,各部门之间要加强

配合,合力抓好整改工作。

(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整改问题的核实和落实整改;

(二)审计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处理;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

(四)人事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实施人事方面的行政处理。

第九条建立整改督办制度。整改督办由牵头部门和职能部门共

同负责。督办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分解任务、催促督办、反馈汇总、

撰写报告等;督办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整改意见、发送整改通

知、确定整改标准、进行跟踪检查、撰写整改分报告并进行有关制度

修订等。

(一)外部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其督办牵头部门为各级行

办公室或行领导指定的部门,督办职能部门为同级行各相关业务主管

部门;

(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

督办”的工作机制,即谁组织实施检查,谁负责提交检查报告,谁负

责整改督办。

业务部门自律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其督办牵头部门和督办职能

部门均为实施自律检查的部门;内部监督部门(含审计、监察等)的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其督办牵头部门为实施检查的牵头部门,

督办职能部门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整改程序

第十条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审批。外部监管部门送达的外部监管

报告,由行长负责签批或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整改措施和处理办法;内

部检查报告由分管行领导审签,分管行领导应在检查报告上签署明确

意见,或上报行长审批、提请召开有关会议专题研究。

第十一条通报检查结果。外部监管报告经行长批准后可在一定

范围内通报;内部检查报告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应在全辖或被检查

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分解整改任务。督办牵头部门应根据行领导的批示或

有关会议的决议,按照职责权限不同,及时将整改问题分解到相关整

改职能部门,并催促有关部门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建立整改台账。以内外部监管检查项目为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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