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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助力矿井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及陕西煤业、彬长公司安全生产红线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红线
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和认定标准,陕西煤业及彬长公司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确定安全生产红线(以下简称:红线)如下:
(一)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或转包井下工程的。(生产技术部牵头落实)
(二)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的。(生产技术部负责落实)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的。(通风管理部负责落实)
(四)冲击地压、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冒险作业的。(各生产口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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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工负责落实)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安全设备、设施防护措施不落实的。(机电运输管理部负责落实)
(六)违规储存、运输、使用危化品和不执行煤矿爆破管理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负责落实)
(七)“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人力资源部牵头落实)
(八)危险作业前未开展危险因素辨识评估,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冒险作业的。(各生产口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落实)
(九)现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织生产的。(各生产口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落实)
(十)人为破坏安全设施设备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牵头落实)
二、管理职责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红线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负管理责任,各业务部室对照《安全生产红线认定标准》分工具体落实,各区队负责人对红线管理负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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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监测监控、水文监测、防冲监测、限员管理等“灾害预警”指标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各业务部室、区队负责具体执行。
(三)凡发生触碰限员管理、防冲监测等“灾害预警”指标的,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自动报警,并将信息实时推送至彬长公司及矿党政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
三、监督管理
(一)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红线清单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坚守安全红线、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安全承诺,并在公开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对各业务部门及区队触碰安全生产红线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触碰红线的行为。矿井鼓励检举触碰红线的行为,对检举属实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举报电话:
安全监督管理部029纪检监察室029四、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触碰红线的,取消当年安全评优授奖资格,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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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部门、各区队触碰红线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安全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危及到安全生产的,责令停工停产。
(三)一般员工触碰红线的,纳入全员绩效考核,给予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安全评优授奖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管理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脱产安全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触犯红线的单位,除对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外,给予经济处罚,并纳入安全结构工资考核。
(五)触碰红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矿井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进行追责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区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学习及监督,增强各级人员的红线意识。
(二)各部门、区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红线规定,加强人的不安全行为管控,确保按章操作。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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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全生产红线认定标准
一、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或转包井下工程,是指下列情形:
(一)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落实)
(二)矿井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未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生产技术部负责落实)
(三)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
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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