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利市宝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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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2015]年金保险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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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利市宝年金保险(万能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利市宝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

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释义一)。

二、年金给付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前,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现金领取年金。申请

完成后,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自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开始,并在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从

个人账户中按照本条约定的年金给付金额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作为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

1、本合同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六十五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

六十五岁生日)

在年金给付期间,每次年金给付金额按下列两种情形计算。每次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相同金额减少。

1、若本合同在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大于或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则该次年金给

付金额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

2、若本合同在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小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则该次年金给付金额

等于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将不再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开始给付年金后,本公司不接受停止给付年

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等于零。

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

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六)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1208-011

义七);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七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条趸交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给本公司,其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第九条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投保人权益而为每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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