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因政策原因被关闭,能否请求解除采矿权委托经营合同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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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因政策原因被关闭,

——能否请求解除采矿权委托经营合同

裁决结果:

采矿权因政策原因被关闭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采矿权委托经营

合同

阅读提示

采矿权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采矿权被关闭的,是否

可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则?本案例认为该情形属于发生情势变更的情

形。

裁判要旨

采矿权委托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采矿权被关闭的,

属于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一、后庄沟煤矿系迪阳村村办集体企业。2000年3月9日,秦

聚昌与迪阳村民委员会签订后庄沟煤矿承包合同书,约定秦聚昌的经

营期限为15年。

二、2003年11月9日,秦聚昌与赵裕忠签订《委托经营协议》,

秦聚昌将后庄沟煤矿委托授权给赵裕忠经营。后因政策原因后庄沟煤

矿被关闭。

三、秦聚昌向晋城中院起诉,请求赵裕忠履行合同义务,支付

500万元。赵裕忠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秦聚昌返

还已支付的转让款756万元。晋城中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后

庄沟煤矿因政策性关闭,本案发生情势变更;虽然秦聚昌提起诉讼时,

合同期限已届满,但由于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

止,而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有违公平原则,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

予解除。该院判决:解除《委托经营协议》;赵裕忠支付秦聚昌违约

金50万元;秦聚昌返还赵裕忠350万元。

四、秦聚昌、赵裕忠不服,上诉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认为,后

庄沟煤矿关闭后,发生了履行不能的情况,合同实际上已经解除,双

方应按公平原则进行结算。晋城中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

本正确。故判决:撤销晋城中院解除合同的判项;维持晋城中院其他

判项。

五、秦聚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秦聚昌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

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委

托经营协议》履行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文件精神,可以证实政

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煤矿生产经营的产能、规模、形式、数量等政策

方面作出了调整,发生了政策转变的事由,致后庄沟煤矿被关闭,故

本案发生情势变更。

后庄沟煤矿关闭后,发生了履行不能的情况,《委托经营协议》

实际上已经解除,双方应按公平原则进行结算。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采矿权委托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因素采矿权被关闭

的,当事人可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将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合同。需注意的是,因情势变更

原则请求解除合同,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以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形

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法律

后果是:终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

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

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以下为该案在各级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

就该问题的论述:

晋城中院认为:“关于赵裕忠主张的情势变更问题。《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

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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