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民法与民诉的交织视角(讲义规则-10开始)韩心怡 李劲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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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总动员之新增必考

三国法:杨帆+民法:李劲松+民诉:韩心怡+商经法:刘安琪

第四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2月5日施行)

新浪微博:@民法李劲松

规则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第三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

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

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1.原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

必备条款

2.例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备条款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

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

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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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总动员之新增必考

三国法:杨帆+民法:李劲松+民诉:韩心怡+商经法:刘安琪

【民诉视角】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但法院认为合同不成

立的,应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审理焦点,并可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

引发新的诉讼。

规则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中的责任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第五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

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须为独立于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之人,若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人、

的界定辅助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直接认定为当事人欺诈,该行为可撤销。

1.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可撤销。

一般合同

2.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不可撤销。

利益第三人1.相对人或利益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受欺诈人可撤销。

合同2.相对人和利益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受欺诈人不可撤销。

二、第三人胁迫

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第三人胁迫,受胁迫方均可撤销。

三、责任承担

1.被撤销——相对人遭受损失——相对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未被撤销——受欺诈方、受胁迫方遭受损失——受欺诈方、受胁迫方要求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

规则三: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认定】第六条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

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

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

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

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

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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