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答辩状2篇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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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答辩状2篇

房屋买卖纠纷答辩状2篇

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协商不了的怎么办?⾛法律途径,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房屋买

卖纠纷答辩状2篇,供⼤家阅读。

篇1

房屋买卖纠纷答辩状

答辩⼈:李x

代理⼈:⼴东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关于本案的事实。

xxx3年1⽉5⽇,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

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为由起诉⾄贵院。

⼆、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拒收定⾦于法⽆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的情况。

第⼀、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直未⽀付定⾦给我⽅,同时在原

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

函三个字,正常⼈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

此,我⽅认为与本案⽆关。

第⼆、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作为代理⼈有权代收代付定⾦、房款及相关税

费。但对⽅⼀直未将定⾦提存给中介,对⽅⼀直没履⾏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付定⾦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

了⼀份关于定⾦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原被告的

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xxx2年,⽽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xxx3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付定⾦的时间是在1⽉5⽇,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5

⽇,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的,但是对⽅⼀直未履⾏⽀付定⾦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过⾼,同时我⽅并⾮违约⽅,违约⾦是在要补充对⽅的损失在产⽣的,现

对⽅毫⽆损失,要求违约⾦过⾼,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

⼆0年⽉⽇

篇2

房屋买卖纠纷答辩状

答辩⼈(原审原告):李xx,⼥,汉族,⽣于19xx年1⽉12⽇,住xxxxxx。

答辩⼈(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于19xx年3⽉2⽇,住xxxx。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辩⼈(原审被告):黄xx,⼥,汉族,⽣于1969年3⽉2⽇,住郑州市xxxxxxx,⾝份证号

41010x1xxxxxx。

被答辩⼈(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法定代表⼈:xxxxx。

答辩⼈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现针对上诉⼈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不

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不具备原

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答辩⼈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

属于⽆理取闹。按照上诉⼈的逻辑,因答辩⼈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

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xxx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

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前,答辩⼈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主财产,社会上任何⼈都可以随便占有、使⽤、处分该房屋

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权对任何⼈提起诉讼。让答辩⼈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的这个上

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xxx置业公司⾃⼰的错误认识⽽已。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的

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严肃地讲,上诉⼈xxx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法答辩,因

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

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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