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2025届高三11•20模拟考试(期中)语文试题(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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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高三年级11·20模拟考试试题

语文

注意事项: 2024.11

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本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2.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只交答题卡。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人工智能,从技术层面而言,特指使计算机程序呈现出人类智能的技术;从客观存在层面而言,泛指能够表现出人类智能的机器设备。伴随大数据技术发展,以深度学习和机器学习为基础的传统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得到飞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学术界就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展开激烈争论。对此,笔者持肯定观点: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不存在理论障碍。

其一,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与“法律根据人的理性而设”这一法理并不矛盾。否定论者认为,作为利益负担者的人,会因为自身情绪等的影响做出非理性的错误决定,法律也正是因此才有存在的必要;但是人工智能不会出现类似错误,其并不具有价值判断能力和道德感,其所谓的出错也只是“执行算法”中出现的“程序BUG”。笔者认为,上述见解将法律完全视为防止人类犯错的工具,过于片面,比如,法律确认权利归属的功能就与人类会犯错无关。而且,发明人工智能本身就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法律调整人工智能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本质上仍然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以人的理性为基础。

其二,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责任能力理论并不矛盾。否定论者认为,人工智能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自然人,故赋予其法律人格纯粹多余。这一见解,显然是错误的。一方面,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与人工智能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能以人工智能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为由否认赋予其法律人格的合理性。比如,从现行法角度来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属于法律主体,但其最终

责任承担者并非主体本身。另一方面,从实操层面来看,人工智能也并非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借鉴法人的注册资本制度,未来立法完全可以在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的同时,通过构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奠定人工智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否定论者还认为,人工智能所引发的问题,完全可以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得到解决,没有必要通过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上的注体来予以应对。客观而言,通过重构版淑法理论、侵权法理论,确实能够解决诸如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受到版权保护、自动驾驶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但是,这种理论重构本身与肯定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一样,都属于解决发展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的可选方案,不能以前者否认后者的合理性。换言之,未来立法赋予人工智能以特殊法律人格同样也是社会的现实需求,不能因为存在其他解决方案就否认这一可选路径本身的合理性。而且,以有无必要来论证是否可行,本身就存在偷换概念的逻辑问题,两者之间欠缺因果关系。(摘编自石冠彬《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不存在理论障碍》)

材料二:

主体制度是权利、行为、责任制度的基础,人工智能成为有限法律主体,有助于实现权利和责任的清晰划分。

其一,民事主体是法律承认的结果,法律人格在社会需求中不断扩张。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演变,阐释了民事主体只是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例如,法人制度的出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又如,法律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在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况下将胎儿视为已出生,胎儿在此种情形下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人格制度的演变直接反映了整个民法观念、价值的发展变化,.逐渐出现了“没有脸庞”的权利主体。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承认是基于现实需要,根基在于实现人的利益,生命和伦理并非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

其二,赋予人工智能有限人格不会损害以人为中心的主体制度,其实是以人类为中心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避免具体人格的缺乏导致规则的无所依存。事实上,我国民事主体可分为支配性主体(自然人)与工具性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后者系为了服务人类社会发展,实现责任有限的目的,而人为拟制的一种工具,但并不具有与人类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同样,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也可使人工智能更好地发展以服务人类社会。

其三,赋予人工智能有限人格不会违反现行民事财产制度。财产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分担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重目标。

从这个角度看,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法律人格不仅不会与现有财产制度相冲突,反而能更好地发挥财产制度的社会分担功能。一方面、人工智能所涉及的财产关系本质上是对既有财产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财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风险的合理分散。通过赋予人工智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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