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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0]医疗保险04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传世无忧Ⅲ高端医疗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传世无忧Ⅲ高端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
本合同生效日期计算。
第三条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释义一)居住的所有国籍人士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保险人
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
本合同基本部分(见本合同第六条二、1)和可选部分的门急诊费用补偿金(见本合同第六条二、2.1)的被保险人投
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岁(释义二),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九十九岁;本合同可选部分的牙科医疗补偿金(见
本合同第六条二、2.2)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
本合同是非保证续保产品,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合同,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保险费,则进入下一保险期间。
第四条常住地要求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停留于境外(释义三)地区的累计日数超过一百八十日,则视为常住地发生变化,投
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超过一百八十日后境外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常住地的要求不适用于全球紧急救援费(释义四)。
第五条保障计划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就不同的保险责任、不同的保障区域、有无年度起付金额及医院和诊所(释义五)范围是否包含昂
贵医院(释义六)选择本合同对应的保障计划。在本合同成立后,保障计划的内容将载于本合同保险单上的《保险计划
表》。
(1)保障区域的选择和要求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全球除美国”或“全球”作为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障区域。对于保障区域是“全球除美
国”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美国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区域的选择和要求不适用于全球紧急救援费。
(2)年度起付金额的选择和要求
“年度起付金额”指《保险计划表》所载的,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由本公司所承担的费用额度。投保人在投
保时可选择无年度起付金额或有年度起付金额的保障计划。对于保障计划有年度起付金额要求的,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
公司仅对超出《保险计划表》所载的年度起付金额的“约定项目费用总额”之和予以给付。
年度起付金额的选择和要求不适用于无理赔住院津贴及牙科医疗补偿金。
(3)医院和诊所的选择和要求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保障计划的医院和诊所范围是否包含昂贵医院。对于保障计划中医院和诊所的范围不包含
昂贵医院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昂贵医院发生的各项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H1052-011
第六条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为等待期。另有约定
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延伸医疗费用补偿金中的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费(释义七)、艾滋病/感染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住院治
疗费(释义八)和门急诊费用补偿金中的精神疾病门急诊费(释义九)的等待期为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
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2)牙科医疗补偿金的等待期为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于上述期间发生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对在上述期间后因该疾病而
导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十)而导致保险责任约定费用的,则不受上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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