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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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学院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保障实验室安全、高效、规范运行,根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负总责,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实验室安全环保由实验室责任人负责,公共实验室、教学实验室由学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二条实验室服务对象主要为院内教师、专职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通过学校和学院的实验室准入培训和考核并获得《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参加拟进入实验室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取得该实验室核发的《实验风险评估与安全承诺书》、《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非本学院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需经本学院教师作为负责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交纳相关费用,并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培训与考核后,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组成员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实验室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五条实验室责任人原则上每周至少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领导书面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条每学期的第一周,各实验室负责人应督促制定本学期的值班人员表,并执行实验室安全、卫生每日自查制度。

第七条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违反规定或不接受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并上报学院。

第八条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及时避免和处理不良事件,使设备和环境免于损坏的人员,由实验室上报学院进行表扬和奖励。实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对实验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院内通报批评、停止实验室工作并重新参加培训等处理,对造成仪器设备等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实验室安全管理组。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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