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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局解读机电运输专业

一、共用

第十五条建设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

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

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解读】

本条中“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是指煤矿建设项目违反《煤矿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需作重大变更的,未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承包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

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解读】

本条中“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是指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有关规定,煤矿托管未采取整体托管方式,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

独立工程对外承包的。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

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

动。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

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

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解读】

1.本条中“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是指承包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

主运输(含煤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后又转包的。

煤矿水平延深可独立承包的施工区域如图11所示。

图11煤矿水平延深可独立承包的施工区域示意图

2.本条情形重大事故隐患,不包括建设单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的通知》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证施工单位承担的煤矿建设项目施工。

第十七条改制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

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

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解读】

本条中“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应分别配备,分别负责全矿井相应的技术管理,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某一专

业只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得兼职其他专业。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解读】

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是指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执行的。各类煤矿吨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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