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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收协议
移交方(甲方):北京建工公司
接收方(乙方):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移交方上级主管单位(丙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北京建工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下属企业。丙方与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就所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移交接收工
作,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了《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收框架协议》,
约定依据以下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对资产进行移交、接收、运营、管
理和处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经营性
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1]17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劣势国有企业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改组字[2007]54
号);
4、《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
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2号);
5、《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及在京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7]15号)
等有关规定;
现为明确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非经资
产移交接收工作,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交接内容
1、本协议涉及资产的总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
附件一:《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明细表》),移交资产中涉及无证房产的建
筑面积由甲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移交资产最终面积以甲、
丙方提供的《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清册》(以下简称“《移交清册》”)
中确认的实际交接面积为准。
2、甲方在丙方的监督指导下将下述资产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与
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1)甲方资产的产权及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2)甲方资产中所列出的未出售房屋的所有权和与房屋相关的义
务;
(3)甲方资产中所列出的已出售房屋,原售房单位对其应享有的权
利和与房屋相关的义务;
(4)甲方资产中所列出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配套房屋的
所有权、其他物权及相应义务;
(5)原属于划拨的土地,仍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划转。
第二条权责划分
1、《移交清册》中记载的资产信息为三方责任分担的事实依据,
也即:甲方对《移交清册》及其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如因《移交清册》记载信息的失实、失误、错误,或存在遗漏、隐瞒、
未披露等情形,甲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充、完善,丙方予以协
调配合。
2、三方以现场进驻交接签字日为资产交接日(以下简称“交接日”)。
交接日之前形成的有关资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含已经形成但尚未呈现
的责任或纠纷)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交接日(含交接日当天)起新形成
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新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3、鉴于资产过户手续及与资产相关的房屋管理、维修、租赁等合
同权利、义务的交接转让等相关手续需要较长时间完成,三方约定:即
使尚未办理完毕前述手续,自交接日(含交接日当天)起,资产所新发
生的一切权利及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但是,因甲、丙方原因或因甲、
丙方违约行为,影响或导致乙方迟延或不能履行本款约定的管理、维修
职责的部分除外。
4、甲方就其所移交的资产,按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
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对甲方非经资产的移交过程负总责,监督甲方
落实非经资产的移交工作。
第三条交接及后续配合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完成现场指界(视需要),丙
方予以协调配合、档案资料移交、现场进驻交接签字、张贴接管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资产移交事宜,明确权利人、管理权责的变更
情况等)及进驻管理等工作。在资产交接工作中存在争议且未达成共识
的部分,通过召开会议或签订备忘录、补充协议等形式协商解决,并可
适当延长交接工作期限。资产交接工作完成后,乙方仍需要对涉及资产
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甲、丙方应继续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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