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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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受审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受审能力(刑事诉讼能力)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

3定义

3.1

精神障碍Mentaldisorder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disease),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受审能力Competencetostandtrial

受审能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合理恰当的理解能力、对诉讼程序及自我权利的认识能力、以及与辩护人配合进行合理辩护能力的有机结合。

3.3

有受审能力Fullcompetencetostandtrial

指行为人能理解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能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能与自己的辩护人有效配合完成合理辩护。

3.4

无受审能力Incompetencetostandtrial

指在精神障碍的影响下,行为人不能认识自己目前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或不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不能与其辩护人有效配合完成辩护。

3.5

辨认能力Competencetoappreciate

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的理解能力,以及对诉讼程序及自身权利的认识能力。

3.6

4

辩护能力Competencetodefence

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律师的配合水平,以及对自己面临的诉讼进行自我辩护的能力。

4总则

4.1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受审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4.2受审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及严重程度;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行为人对自身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后果、自己在刑事诉讼的权力和义务的辨认能力,以及与辩护人有效配合进行合理辩护的能力。

4.3本技术规范将受审能力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二个等级。

4.4进行受审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ICD或CCMD现行有效版本诊断标准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检查被鉴定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辨认能力和辩护能力,根据相关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受审能力等级。

4.4.1辨认能力可从以下方面评估:理解对其刑事起诉的目的和性质;理解诉讼相关的司法程序;理解诉讼相关人员的职责及作用;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与这场诉讼的关系;理解自己、其他诉讼参与人证词的能力;理解自己当前被控告的罪名以及可能的后果。

4.4.2辩护能力可从以下方面评估: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保持有效交流;对其证词做出陈述或辩解;理解自己、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及证人等)的证词,并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做出合理的回答;与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4.5进行受审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能取代鉴定人工作。

4.6本技术规范分为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4.7使用本技术规范时,应严格遵循附录中的分级依据或者判定准则以及附录中正确使用技术规范的说明。

5受审能力判定标准

5.1有受审能力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a)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能与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b)参考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在有受审能力范围内。

5.2无受审能力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a)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不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或不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

中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与其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c)辨认能力或辩护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d)参考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在无受审能力范围内。

6附则

6.1附录A与技术规范正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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