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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关之与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35号

上诉人(起诉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的原告、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李

关之。

委托代理人:徐凯,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关之起诉的被告、起诉李关之的原告):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述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迎春。

上诉人李关之因与被上诉人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能矿业”)劳动争议

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8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关之及委托代理人徐凯、被上

诉人熠能矿业委托代理人魏述杰、马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关之原系原莱芜市槲林煤矿的农村轮换工,双方于2001

年11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10月31日止。2002年11月23

日,李关之在井下作业时,腰部受伤。2002年12月19日,莱芜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对莱

芜市槲林煤矿产权界定及资产处理的批复》(莱财资(2002)31号),该文件内容包括:

一、莱芜市槲林煤矿采取“量资负债、分块搞活”的原则进行部分改制,即剥离有效资产和

部分负债组建新公司,改制后企业职工全部与莱芜市槲林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由新公司负责

安置。……四、剥离的离退休人员医疗基金、抚恤人员抚恤费、工伤人员工资由新企业统筹

使用,按国家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于职工安置,新公司要与职工签订职工

安置协议,明确解除原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2002年12月20日,莱芜市经济贸易

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莱芜市槲林煤矿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莱经贸字(2002)125号),

该文件内容其中包括:一、同意莱芜市槲林煤矿采取“量资负债、分块搞活”的原则进行部

分改制,即剥离有效资产和部分负债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莱芜熠能

矿业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职工全部与槲林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由新公司负责安置。……四、

剥离的离退休人员医疗基金、抚恤人员抚恤费、工伤人员工资由新企业统筹使用,按国家规

定支付。新公司要与职工签订职工安置协议,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终止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一次性补发。……2003年10月31日,原莱芜市槲林煤矿作出《关

于与李关之同志解除合同的决定》,该决定中载明:因李关之同志患腰椎间盘突出症,经手

术治疗现已痊愈,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一、退还

押金200元;二、根据合同规定每满一年付给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即182元×2=364元;

三、因其痊愈,不能从事原工作,经研究一次性付给医疗补助费及治疗期内生活费共计10280

元;四、以上一、二、三项共计一次性给予现金10844元。至此李关之同志与矿所签合(同)

即刻废止,以后永无后患。正文后有李关之本人签字与莱芜市槲林煤矿所盖公章。2003年7

月15日,莱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2003)第2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关之为因工负伤。

2003年8月29日莱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李关之工伤等级为八级。后槲林煤矿因不服李

关之工伤认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作出李关之系工

伤的终审裁定。2004年3月26日,原莱芜市槲林煤矿与李关之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主要

为由莱芜市槲林煤矿支付李关之各项补助39400元。2004年4月5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2004)莱中民破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莱芜市槲林煤矿破产还债。在莱芜市槲林

煤矿制作的《槲林煤矿职工统计表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汇总表》人员名单中没有李关

之。在此期间,李关之向莱芜市槲林煤矿破产清算组递交了申报债权材料。2004年12月13

日李关之收到莱芜市槲林煤矿破产清算组工伤补助费39400元。2005年4月29日莱芜市中

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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