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康健宝贝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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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2018]疾病保险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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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健宝贝Ⅰ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

约定书均为《友邦康健宝贝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释义一),或因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

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二)发生前述情形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本合同续保无等

待期。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重大疾病共有二十九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五);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六)。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七条

年龄错误”、“第二十三条释义”中加粗的内容。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十七岁(释义七)。

本合同是非保证续保产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H1034-01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届时约定之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

费,则进入下一保险期间。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

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

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解除合同处理。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人留存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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