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百倍安欣定期寿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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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2018]定期寿险14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附加百倍安欣定期寿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百倍安欣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

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

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

残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

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二);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五)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六);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2112-011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

“第八条年龄错误”、“第九条受益人”、“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

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六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六十五岁(释义七)。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并载于批注,各保险期间所对应的计划名称详

见下表:

序号保险期间所对应的满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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