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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工智能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作者:路晓晓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5期

摘要:人工智能在丰富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给我们现行的法律带来了诸多挑战,著

作权、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就业权,交通法规等无不面临着法律上的完善和调整。本文一方

面分析了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上挑战,另一方面试图探索法律上应对人工智能的若干措施。

关键词:人工智能;挑战;措施

一、人工智能的含义

1956年的达特茅斯夏季论坛,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一词在麦卡锡(McCarthy

J)的提议之下首次被提出,并将人工智能定义为制造智能机器的科学与工程,标志着人工智

能学科的诞生。[1]60多年以来,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给人工智能下定义,但迄今为

止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仔细分析众说纷纭的各种定义,发现人们对人工智能的定义主要

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差异:一部分人关心的是思维和推理过程。例如贝尔曼(BellmanRE)的

定义,他认为人工智能是那些与人的思维、决策、问题求解和学习等有关活动的自动化。另一

部分人则侧重于强调行为。如库兹韦勒(KurzweilR)提出人工智能是一种创建机器的技艺,

这种机器能够执行需要人的智能才能完成的功能。[2]百度词条给出的定义则是:人工智能是

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

学。笔者更倾向于百度词条的定义,此定义不仅全面丰富而且具有时代精神。

二、人工智能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性问题

2016年一款名为Prisma的手机绘画程序,通过学习可以用人工智能的“画笔”艺术性的创

作各种不同风格的画作。此外人工智能还可以创造音乐,诗歌等,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使文学

艺术等领域的创作活动并非人类所独有。那么对于这一类型的创作物,在法律上我们该如何应

对?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的总称。[3]而著作权人即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作品著

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从主体的角度上便可认定由人工

智能所产生的创作物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又有很多例如诗歌、音

乐,是完全符合独创性、可复制性、固定性等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倘若不能受到著

作权法的保护,实践中法院该如何区分人工智能创作物和人类作品,以确定不同的保护标准。

而且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一定会有大量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产生,如果不尽早明确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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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物的权利归属,必然在生活中引发大量的著作权争议,不仅版权产业可能日益衰落,而且

著作权制度也将受到巨大冲击。[4]

三、个人信息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世纪,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各种移动穿戴设备,如智能手机,智能手21

环,智能手表等正如洪水猛兽般闯入每个人的世界。移动互联网无时无刻不在收集着每个人的

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剧。

公民个人信息在今天触手可得,个人变的越来越透明,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也不断涌现。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仍处于模糊或真空状态,在规治他人、企业

乃至国家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方面仍然缺乏有效的规则,致使在司法实

践中,认定个人信息经常产生争议,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混淆。有效法律规则的欠缺,使得公民

个人的信息严重被侵害,得不到有效救济。笔者认为,在大数据的洪流中,立法者应当将数据

信息方面的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尽早出台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案。

四、人工智能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冲击

从Alphago到无人驾驶汽车,从无人超市到无人工厂,从AutomatedInsights公司的自动

撰写机器人到IBM研发的世界首位人工智能律师ROSS……人工智能在各领域不断的从积极研

发到投入使用,其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就业问题的担忧。赫拉利在《未来简

史》中预言:拜机器所赐,人类社会将诞生一个历史上从未出现的、对经济和军事都毫无用处

的“无用阶级”。李开复说,未来十年人工智能将取代50%的工作。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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