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四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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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四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天宇恒业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11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明磊杜灵军王琪

【审理法官】李明磊杜灵军王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四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四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汪若珣王春来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四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于琪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邢倩北京道冲

律师事务所;齐鹰扬北京道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于琪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邢倩北京道冲律

师事务所齐鹰扬北京道冲律师事务所

1/8

【代理律师】张凤成于琪邢倩齐鹰扬

【代理律所】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北京道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四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四村村委会上诉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物业服务面积提出异议。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新证据违约金支付违约金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四村村委会上诉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物业服务面积提出异议。经查,

对于双方诉争的物业服务面积,一审法院系根据法院调查的结果及相关生效判决作出的相应

认定。本院经审查,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四村村委会该项上

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四村村委会上诉所提物业服务未

达到约定的三级标准的意见,经查,因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天宇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

服务和质量与合同约定存在明显差距,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对其拒交物业服

务费及主张应予以扣减费用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另查,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根

据双方合同约定、天宇物业公司的主张标准及欠费时间,所确定额违约金亦并无不当,本院

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四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6元,由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

南街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0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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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四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

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1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四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大

兴区旧宫镇南街四村。

法定代表人:马文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琪,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倩,北京道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鹰扬,北京道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村村委会)因与被

上诉人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

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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