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浅析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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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

方案浅析

摘要:笔者结合多年林业工作经验,以百色市为案例,结合国家和省级层面

的文件精神,对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技术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

为调查工作提供同一把尺子,确保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给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百色市;集体林地;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

前言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

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

为加快推进我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林权类权籍调查工

作,全力保障林权类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笔者就如何开展林地林权类不

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进行深入剖析。结合百色市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充分利用已有

资料、尽量降低生产成本为出发点,在能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如

何创新开展林权权籍调查模式。

一、工作目标

查清市级范围内集体林权宗地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

具体内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技术资料。

二、工作任务

依据《广西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试行)》要求,以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宗地为单位,查清宗地、林木等

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林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森林和林

木信息等。完成市级范围内林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林地承包经营

权、森林与林木等信息的调查工作,建立林地地籍调查数据库。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主要技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桂林改发

〔2009〕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桂

政办发〔2018〕4号)

《广西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试行)》(桂自然资办

【2020】217号)。

(二)技术路线

以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

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

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

内业建库,完成林地林木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为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提供依据。

(1)林权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人,以村组为单位组织开展)向县级林业主

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权籍调查申请。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可聘请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社会机构作为权籍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

规定)。已有权籍调查成果但不完整或已发生变化无法满足登记需求的,也应通

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调查机构开展补充调查。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告知并协助林权权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展林权权籍

调查的各项前期工作(召开村民会议、发放指界通知书等),乡镇政府工作队、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及推选代表、林权权利利害关系人(或有关村民群众)

配合权籍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4)权籍调查机构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后,由乡镇或村委将整理的权籍调查

成果公示并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公示有异议的返回补充勘界和完善材料,再次公

示无异议后再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权籍调查成果。审查

合格后,由权籍调查机构将权籍调查成果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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