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稳赢未来两全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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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2019]两全保险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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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稳赢未来两全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稳赢未来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

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的保险责任。

对于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

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

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

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

合同年保险费160%(百分之一百六十)

(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160%(百分之一百六十)

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和“趸交保险费”计算。

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

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

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160%(百分之一百六十)

(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160%(百分之一百六十)

本项全残保险金按照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和“趸交保险费”计算。

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三、满期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满

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2118-02

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

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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