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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中大设备〔2020〕2号)、《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大设备〔2021〕1号)、《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中大设备〔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隶属学院或依托学院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相关人员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学院建立学院、实验室、实验人员的三级联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学院院长、书记同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工作队伍,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实验室签订工作责任书,建立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层层到位。
(二)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程,落实人财物保障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监管考核机制与隐患整改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四)对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
(五)根据日常监管考核情况提供奖惩建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认。
第七条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监督,按照《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监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定期组织对实验室安全进行监管考核。
第八条学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面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组织修订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确认。
(二)统筹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实验室按照实验室基本安全管理要求和专项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院安全检查、考核小组对实验室进行检查考核;配合学校开展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等。
(三)组织制订并统筹实施学院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
(四)组织实施实验室劳动防护和职业卫生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完好可用。
(五)组织实施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与环保风险评估和相关报批工作。
(六)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如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学院、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程序进行事故的妥善处理。
(八)按照政府部门和学校要求,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九)落实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
第九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学院签订《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任务,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设备操作规程、实验风险分析和应急预案,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二)做好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监督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用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物分类收集等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申报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七)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本实验室一位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第二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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