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请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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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请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规范请假制度,保障分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及上级部门要求,现就分局干部请假事宜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范围

干部因私、因病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均需事先请假。

二、请假审批权限

(一)科级以下干部请事假审批权限:

1.科、所长及办公室主任(含指定负责人,下同)请假,需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2.副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四天以上,需经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3.一般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六天以上,需经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二)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审批权限:

1.干部因病无法坚持工作,需办理请假手续。病休五天以上需提供医院证明。特殊情况可先就医后补办请假手续。

2.科、室负责人请病假,需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3.副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一周以上,需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分别签注意见后,由局长审批。

4.科级以下干部住院治疗,根据病情需向上级报告的,由办公室及时上报某局人事教育处。

(三)科级以下干部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需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四)科级以下干部正常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需提前计划并报批。科、室负责人休假,需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副科级以下干部休假,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五)某地处级干部请假按《全某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某地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暂行办法》执行。

三、假期管理

1.干部休假不得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假期包含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3.当年已休假,但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下年度不再享受休假。

4.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需报请上级同意后,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其他规定

1.干部请假及休假期间,不享受误餐补贴;请假期间不参与奖金分配。

2.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无故逾期不归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年度考核最高为基本称职。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报请上级批准后予以辞退。

3.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4.干部请假手续办理完毕后,需将相关材料交分局办公室存档备查。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组织批准无法正常休假的,可给予补休或适当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局长办公会根据分局经济状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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