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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审察发证规则
(奏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运营和防备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
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运营和防备污染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行,规定企业和船舶申请审察发证的
条件,规范航运企业及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系统的审察发证行为,明确审察方和
被审察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依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对其合用的船舶及企业进行的审察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行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受权或认同的其余机构为审
察发证机构,依照主管机关确立的审察发证权限范围展开相应的审察发证工
作。
第四条实行安全管理系统审察的人员一定拥有主管机关认同的审察员证
书。
第五条安全管理系统的审察,包含企业审察和船舶审察,由审察发证机构
依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
行。
第六条审察发证机构分别对企业和船舶实行以下审察:
(一)首次审察;
(二)年度审察(企业);
(三)中间审察(船舶);
(四)换证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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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追踪审察(企业);
(六)附带审察(企业);
(七)暂时审察。
企业首次审察和换证审察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察两个阶段。
第二章企业审察发证
第七条申请审察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审察发证机构
或其拜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第一节首次审察和发证
第八条申请首次审察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成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系统;
(三)安全管理系统已在企业岸上及有关船种的起码1艘船上运转3个
月。
第九条首次审察申请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系统文件清单;
(三)安全管理系统有效性评论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如申请审察的企业是船舶管理企业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切合本规
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第十条审察发证机构或其拜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首次审察申请及所附资
料后,应立刻进行申请资料审察,以判断:
(一)企业能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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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能否切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资料能否xx;
(四)安全管理手册能否已全面论述企业怎样实行安全管理系统;
(五)安全管理系统能否可能切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
理规则》的要求。
申请资料审察未经过的,企业应增补、改正或从头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资料审察通事后,审察发证机构应指派审察组对企业安全管
理系统进行预审。审察内容包含:
(一)安全管理系统文件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
则》的各项要求的覆盖程度;
(二)安全管理系统文件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
则》的切合性。企业应向审察组供给充分知足审察需要的安全管理系统文件及
有关资料。预审未经过的,企业应在采纳纠正举措后从头申请首次审察。
第十二条预审经过的,审察组应与企业约定正式审察时间并实行正式审
察。审察内容包含:(一)安全管理系统文件,以预审中发现问题的纠正状况
为要点;
(二)企业岸上充分实行安全管理系统的客观凭证;
(三)安全管理系统合用的每个船种起码1艘船舶充分实行安全管理系统的
客观凭证;(四)安全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安全和防备污染目标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经过审察组的审察并经审察发证机构鉴定赞同发证的,审察发证
机构将向该企业签发“切合证明”。
企业首次审察中已经过审察的船舶,不再安排首次审察,直接签发“安全管理
证书”。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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