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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强化基础,注重实效;
(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五)依法管理,强化责任。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护理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组成。
第六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三)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医疗质量改进措施的实施;
(五)定期评估医疗质量,发布医疗质量报告;
(六)其他与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三)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纠纷进行初步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四)指导、督促临床科室落实医疗质量改进措施;
(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医疗质量数据,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六)其他与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措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医疗质量管理措施:
(一)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医疗质量指标监测与评价;
(四)医疗质量改进项目;
(五)医疗安全风险防控;
(六)医疗纠纷处理与应急预案;
(七)其他医疗质量管理措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医疗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二)医疗活动的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
(三)医疗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应急预案;
(五)其他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指标监测与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础医疗质量指标;
(二)专科医疗质量指标;
(三)患者安全指标;
(四)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指标;
(五)其他医疗质量指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质量指标监测与评价结果,开展医疗质量改进项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控,制定医疗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理与应急预案,明确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培训与教育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培训计划,确保全体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培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管理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质量管理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医疗质量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监督与考核制度,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质量管理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评价、医务人员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质量管理监督与考核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的;
(二)未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未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未开展医疗质量指标监测与评价的;
(五)未开展医疗质量改进项目的;
(六)未开展医疗安全风险防控的;
(七)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理与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与教育,或者未将医疗质量管理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或者未将医疗质量管理监督与考核结果对外公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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