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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守护安康特种药品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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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2020]医疗保险01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守护安康特种药品医疗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

约定书均为《友邦守护安康特种药品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

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释义一),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已付保险费。本合同续保无等待期。

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二)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

根据如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上述保险金的范围包括如下三项保险金:

1、基因检测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于境内(释义三)医院(释义四)或境内基因检测机构(释义五)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

物基因检测(释义六)(释义七)费用的,对于最长不超过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三年内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前述费

用,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基因检测费保险金。

基因检测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百分之一)为最高限额。

2、特种药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满足以下条件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以下简称“特种药品”)费用,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给付特种药品费保险金:

(1)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特种药品的处方是由境内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且该特种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

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若该特种药品需基于基因检测报告而开具,则该基因检测报告须由境内医院

或境内基因检测机构出具;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31天;

(3)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特种药品属于本公司指定的特种药品清单(释义八)中的药品;

(4)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特种药品需在境内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药店(释义九)购买;若在本公司认可的药店购

买,须符合本合同附录《特种药品处方审核流程》的约定;

(5)于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三年内发生。

3、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医疗机构”)(释

义十)发生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以下简称“进口药品”)费用的,对于符合本合同附录《进口药品购药流程》且满

足如下条件的费用,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保险金:

(1)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进口药品的处方是由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若该进口药品需基于基因检测报告而

开具,则该基因检测报告须由境内医院或境内基因检测机构出具;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31天;

(3)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进口药品属于本公司指定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清单(释义十一)中的药品;

(4)于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三年内发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H1044-02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是指特定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口的少量药品。在《进口药品购药流程》中,如果特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进口药品申请未获批准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保险金的责任。

特种药品费保险金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除上述恶性肿瘤特定药物基因检测费用、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和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以外的

其他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十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有商业性费

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所给付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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