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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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车辆管理的统一化和合理化,并有效利用各类车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用车由总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车牌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使用人或司机需按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进行车辆检验,逾期未检导致罚款的,费用由使用人或司机自行承担。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相关资料,除行车执照和保险卡由使用人携带外,其余资料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车辆转移时,需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所有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司机的聘用、解雇、奖励和处罚等事项,均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因职务需要经常外出执行任务的,可依据本制度及以下规定购置业务用车:

1.各单位购置业务用车时,应按照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2.副理级及以上人员因公购置摩托车时,限购150cc及以下车型。

3.科长级及以下人员因公购置摩托车时,限购100cc及以下车型。

个人因公使用的车辆,使用期限为三年。购置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承担,三成由使用人承担,使用人承担部分分24个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及以上人员可申请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从工资中平均扣除,需事先报批。经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依据本制度购置的个人因公使用车辆,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相关税费由公司承担,但需符合以下标准:

1.汽车以150cc为标准(适用于副理级及以上人员)。

2.摩托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依据本制度购置的个人因公使用车辆,其燃油消耗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按月补贴,具体标准参照附表。

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记录一次油耗和行驶里程,并报单位主管核查,防止浪费。如油耗超标,需进行调整或修理。

第十一条购置摩托车使用人自行承担部分,分24个月从工资中平均扣除。扣清款项并满期后,使用人可申请车辆所有权变更,并可根据需要再次申请购置新车。

第十二条依据本制度购置的个人因公使用车辆,可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尚未分期偿还部分需在换车前一次性缴还公司。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需一次性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在分期偿还期间,如遇以下情况,按相应规定处理:

1.使用人如遇调职、离职、停职、撤职等情况:

-取消分期偿还权利,需一次性缴还车辆残值,已扣缴部分不予退还。车辆所有权变更为使用人所有。残值计算公式如下:残值=原车购价(原价标准)×(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

-如使用人未按前述规定购买,公司可收回车辆并出售,售款优先清偿残值,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

-使用人如高价购置更优车辆,超出本制度规定标准的款项不得追偿。

2.分期偿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损坏至无修理价值时:

-如因执行公务发生,残值按原定比例由公司和使用人分别承担,使用人部分继续按月扣还至24个月满期。如车辆失窃后寻回,悬赏金按原定比例分担。

-如因私用发生,使用人需购置同一年份或更新年份的同品牌同排量摩托车赔偿,并使用至原车24个月满期。如购置新车,可按第十二条规定更换新车。如失窃后寻回,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四条使用人如故意隐瞒或欺诈,导致车辆遗失或损坏,除依法处理外,需一次性偿还残值。

第十五条摩托车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由使用人承担,但业务用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如属人为过失由当事人承担,如属公司原因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车祸,除报警外,需立即通知公司总务部门,总务主管需立即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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