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居间合同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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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居间合同

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在古

希腊时代即已出现。当时无论何人,都

可以自由地从事居间活动。及至中世纪,

居间人

有所变化,非为居间人团体的成员,

不得从事居间活动,于是居间便带有公

职的性质。其后居间活动都带有“官营性

质”,对于不经允许私自从事居间者,要

处以严罚,并加以禁止。

德国旧商法也以居间人为一种官

吏,其他为私居间人。但其新商法则采

自由营业主义。其例外是1896年6月22

日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人。其他国家如日

本、比利时等国现大都采自由营业主义。

1/6

在中国古代,居间人被称为”互郎”。是

指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取酬的中间人。

在古汉语中,“互”写作“东”,后讹传为

“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为“牙行”或

“牙纪”。旧中国民法对居间也采用自由

营业主义。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

的不同,可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

前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

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为订

约媒介的居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

都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

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在大陆法国家

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有

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

居间的区分。

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

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

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

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

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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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

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特征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

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

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

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

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

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

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

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

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

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

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

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

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

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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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

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

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

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

不要式性。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

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

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

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

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

成立的要件;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

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

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

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

付报酬的义务;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

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

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

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

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

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

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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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

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效力

居间人权利

1、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居间合同是

有偿的服务合同,居间人履行了自己的

义务,为了当事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

或充当了介绍人,依据居间合同规定有

权要求获得报酬。

2、有要求得到费用补偿的权利。居

间人寻找或提供签约机会,介绍当事人

签订合同,有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

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委托人

予以补偿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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