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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
淮安市地方标准
DB3208/T219—2024
公共数据异议处理工作规范
Workspecificationforpublicdataobjectionhandling
2024-09-29发布2024-10-29实施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08/T219—2024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工作原则 1
5工作职责 1
6异议提出 2
7异议受理 2
8异议标注 2
9异议核实与处理 3
10标注撤销 3
11档案管理 3
12监督管理 4
参考文献 5
DB3208/T219—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淮安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淮安市数据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安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怀忠、陈刚、朱从文、梁震中、赵倩、鹿佳、姜婷、王清、戈强进、罗坤。
DB3208/T219—2024
1
公共数据异议处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异议处理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异议提出、异议受理、异议标注、异议核实与处理、标注撤销以及档案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异议处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数据publicdata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保存的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记录。
[来源:DB32/T4608.1—2023,3.2]
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3.2
数据提供方dataprovider
产生并推送公共数据资源给公共数据平台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3.3
异议数据objectiondata
公共数据使用者使用数据过程中认为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逾期未更新、共享开放类型不合理等相关问题的数据或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现的存在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的数据。
3.4
融合数据fusiondata
涉及跨部门、跨层级的多个源数据加工融合形成的数据。
4工作原则
4,1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一时间核实、处理和反馈回应。
4.2按照异议数据来源逆向追溯,厘清责任,注重源头治理,有错必纠。4.3实施全流程闭环管理,协同联动,高效处置,保证公共数据质量。
5工作职责
5.1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DB3208/T219—2024
2
主要职责包括:
a)统筹管理和指导本级公共数据异议处理工作;
b)对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2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
a)依托公共数据平台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提供保障;
b)对异议数据进行标注或撤销标注;
c)核实和处理公共数据平台内部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好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5.3公共数据提供方
主要职责包括:
a)建立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的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具体包括:
1)明确本单位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内部工作协调;
2)建立本部门、本行业的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联动机制;
3)明确本部门内部牵头机构和联络专员,统筹相关业务机构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的日常工作。
b)对本部门公共数据异议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和归档,做好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5.4融合数据关联部门
主要职责是配合数据提供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源数据的核实、更新/更正工作。
6异议提出
6.1公共数据使用者在数据使用过程中认为属于异议数据的,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数据异议处理申请。
6.2公共数据使用者提出数据异议处理申请,应准确描述数据错误、遗漏、不一致等问题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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