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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

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校发〔2006〕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修订)。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贵州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

校招生有关部门请假,报到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

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

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学生体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按国家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

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

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符合高校学生体检标准者,重新办理入学

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由各学院查阅本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

疑问的报学校招生有关部门,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具有学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

校继续学习资格。不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

须书面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暂不具有学籍;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未办

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二、学制、学期安排及学分

第五条标准学制为4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3-6年内浮动,但不得超过6年(包括

在校学习、休学时间)。毕业时学制均以4年计。

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20周,其中教学18周、期末复习考试2周。

第七条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文科类174学分(含实践环节),其中体育类178学分(含

实践环节);理工科类180学分(含实践环节)。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至少达到22学

分,但不能超过30学分。

三、课程

第八条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两大类,即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一)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及讲座

与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学生应修完所修专业教学计

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以选修课程学分替代。

(二)选修课程一般为拓展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出的

选修课范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选课

第九条学生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选课。

第十条各学院应指导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个人修读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

的课程。

第十一条选课具体要求见《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选修课选课细则(试行)》[教务字

(2006)26号]。

五、免修

第十二条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自学

完成,可申请免修。

第十三条凡申请免修者,须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

统一安排,组织免修考核或直接参加上一年级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在未取得免修考核成绩

前必须随班参加该课程的学习。

第十四条免修考核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相应学

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簿,由学院办公室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生产劳动课、军事理

论课以及讲座与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的,本人申请,学校医院或学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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