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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5篇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1
1、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每天早晨、晚间须定时清理
二次生活垃圾的收集,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2、清运车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泄漏,对运输途中的环境卫生
进行养护,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3、保证安全操作清运,注意行人安全,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及时
停运,并第一时间告知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4、清运车专车专用,只能运送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及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5、每个垃圾箱(桶)周边及地面进行清扫、清洗,及时清除地
面油污。
6、清运车每日清理一次,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保持车体
干净卫生,无异味。清运车停放整齐,并每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7、清运车操作人员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等设施,不得野蛮
清运或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8、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穿戴好劳保用品。
9、清运工作人员每天须填写‖圾清运服务质量记录表》,清运
车不得私自借用。
10、清运工作人员操作中不得专喧哗,做到文明清运,避免噪音
影响临街商户正常经营和休息。
11、清运工作人员违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维护市容
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湖
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
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立车
辆清洗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工
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审查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
的新建、扩建、改建方案,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对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
(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在市建成区内选址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应当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市环保局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和
开展车辆清洗服务,严禁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
油污等污物。
第六条车辆清洗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兴建隔油池、沉淀池、
排水沟等配套设施,防止污物污染环境。
第七条新建车辆清洗站(场),应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定点。
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城管和行政
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
未经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审核通过,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
业执照。
第八条车辆清洗站(场)须按规定标明营业范围及名称等内容,
做到文明清洗,讲究卫生。
第九条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
和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进行车辆清洗服务的;
(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
物的;
(三)侵占、拆毁、损坏及其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第十条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
局、市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具备车辆清洗条件、擅自占道清洗
车辆、擅自排污污染路面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
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车辆清洗站(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广大
市民或单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投诉。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
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
为了加强面包车的管理,节省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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