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方案记员工作职责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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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

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一)记录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

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

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

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

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

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

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

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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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

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

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

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

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

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

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

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

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

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

书记员在整个诉讼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接到案件起诉后,

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

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

案的各种手续。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一

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

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

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

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

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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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

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

下来。在闭庭后,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

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三是

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已经依法

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

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

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

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四是执行工作。对于

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

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五是

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

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

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

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

归档。

(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

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书、材料的收

发工作;2.司法统计工作;3.法律文书的打英校对工

作;4.信访接待工作;5.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6.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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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

纷、调查案件事实工作;7.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

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是由法律

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

的地位和任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

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

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

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作为法院内

部的一种专业人员,书记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具有依附性又有

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

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

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

等诸项工作,故书记员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员。但

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

性,而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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