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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
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由百日咳菌苗原液、精制白喉类毒素及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用氢氧化铝吸附
制成。供儿童预防百日咳、白喉及破伤风之用。
1抗原要求
1.1百日咳菌苗原液应符合附录1《百日咳菌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中2.4
项的规定。
1.2精制白喉类毒素应符合《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项的
要求。
1.3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应符合《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
项的要求。
2制造
2.1配方
每ml制剂中各种抗原成份含量如下:
百日咳菌45亿~90亿
精制白喉类毒素20Lf
精制破伤风类毒素5Lf
2.2吸附剂配制,见《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5项。
2.3氢氧化铝稀释
以蒸馏水按吸附后之总量将氢氧化铝原液稀释成1.0~1.5mg/ml。硫柳汞含量
不超过0.01%(g/ml),氯化钠含量补足至0.85%(g/ml),高压蒸汽灭菌。
2.4吸附
按计算量将精制白喉类毒素、精制破伤风类素及百日咳菌苗原液加入稀释好的吸
附剂内。调节pH至5.8~7.2。
2.5分批
同批吸附剂同批配合的原液同次吸附的制品为1批。如用大罐吸附时,所用抗原
和吸附剂可以多批混合(精制类毒素不超过3批),每罐为1批。
3成品检定
3.1物理化学检查
3.1.1振摇后应呈均匀乳白色混悬液。不应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1.2pH值应为5.8~7.2。
3.1.3氯化钠含量为0.75%~0.9%(g/ml)。
3.1.4硫柳汞含量为1.0%~0.5%(mg/ml)。
3.1.5硫柳汞含量不超过0.01%(g/ml)。
3.2鉴别试验
抽取样品,另枸橼酸钠或用其他适宜方法将吸附剂溶解后,离心沉淀百日咳菌体
和残留的吸附剂,按《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7.6项、《吸附
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7.6项和附录1《百日咳菌苗原液制造及
检定要求》中2.4.3项进行鉴别试验。
3.3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3.4毒性试验
应符合附录1《百日咳菌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中2.4.5项的规定。
3.5安全试验
3.5.1小白鼠法
用体重18~20g之健康小白鼠5只,每只皮下注射检品0.5ml观察7日,不得有
局部脓肿或死亡。
3.5.2豚鼠法
用体得300~400g豚鼠,每批制品不少于4只,每只皮下注射2.5ml,分两侧,
每侧1.25ml,应符合《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4项及《吸
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5项要求。
3.6效力试验
3.6.1百日咳菌苗免疫力试验
每3批抽1批进行,应符合附录1《百日咳菌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中1.2.5
项的规定。
3.6.2白喉及破伤风类毒素的效力试验
每更换1批类毒素时进行。取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0.5ml,
第30天采血,将分离的血清等量混合,进行白喉及破伤风抗毒素单位测定。
3.6.2.1白喉抗毒素单位测定
用Lr/300家兔皮内法,要求每ml血清达到0.25IU。
3.6.2.2破伤风抗毒素单位测定
用L+/100小白鼠皮下法,要求每ml血清达到0.5IU。
3.6.2.3白喉类毒素的效力试验亦可采用攻毒法。取体重300~350g豚鼠5只
以上,每只皮下注射0.5ml。第30天各皮下攻击白喉毒素200个MLD,观察7
天,豚鼠死亡不得超过20%;同时另取体重240~270g豚鼠3只,各皮下注射1
个MLD毒素作为对照,2只对照豚鼠应发病并于96小时内死亡,允许另1只较
晚死亡或发病。
3.6.2.4亦可按WHO推荐的效力检定方法(见《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
定规程》附录和《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附录)。
4保存与效期
应保存于2~8℃。自吸附之日起效期为1年半。
附录1百日咳菌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
求
本品系用百日咳第Ⅰ相菌种经培育后取菌体制成悬液,加适当杀菌剂,以磷酸盐
缓冲生理盐水稀释制成,每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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