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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问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学问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也是很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消费力的开展和消费方式的变革,学问产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学问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然而,公司法有关学问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与理论中的出资需求不甚符合;对学问产权利用中的一些理论概念的模糊相识,亦影响理论中对学问产权的正确利用。
一、学问产权出资标的的范围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公司法公布之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运用权等作价出资。〞
比照两法有关学问产权出资标的规定可见,两者的要求根本一样,只是后者的“专有技术〞一词被前者的“非专利技术〞代替。有人认为,“专有技术〞与“非专利技术〞称谓上有差异,而含义是一样的。事实上,专有技术与非专利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有技术是指具有专有性权利特征的技术,这类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隐私;而非专利技术则指没有专利权的一般公知技术和技术隐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条例以并列方式规定的出资标的“专有技术〞与“工业产权〞,都包含有专利权的内容,在外延上发生部分重合。立法用语以“非专利技术〞取代“专有技术〞的这种变更,反映了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理解上的深化。由于一般公知技术缺乏专有性,无甚利用价值,理论中,非专利技术出资根本上是以技术隐私为标的的出资。
至于工业产权的范畴,理论上存在有狭义与广义的两种不同说明。狭义的工业产权仅指商标权和专利权,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则较为广泛,根据疼惜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规定,工业产权的疼惜对象包括创立、好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效劳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值竞争等。通常所指和理论中普遍承受的工业产权出资是指狭义的工业产权出资,即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但根据法定出资形式的条件,只要出资标的具有可转让的财产性或者说具有资本性,理论上都可以用来出资。因此,除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值竞争的权利因其本身不行转让的性质不能用于出资外,厂商名称在理论上不存在出资的障碍,亦应允许作为出资的形式。
另外,公司法承受列举方式规定出资标的,即从反面解除、至少是未明确其他类型学问产权出资的合法性。如,著作权就不是出资标的。然而,理论中对某些作品存在有出资性利用的需求,如计算机软件作品。笔者认为,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样,其权利中都包含有可转让的财产权内容,理论上可以将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用于出资。此外,我国200110月必威体育精装版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0条,亦变更了原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转让制度不予规定的作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14项的财产性权利可以转让。因此,作为著作权转让方式之一的著作权出资亦不存在立法的障碍。建议在将要进展的公司法的修改中,变更以列举方式规定学问产权出资标的的作法,干脆规定以“学问产权〞这一方式出资,这样既可以将目前不在公司法出资规定之列的某些类型学问产权包括进来,亦可以涵盖将来可能产生的新的学问产权。
二、学问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承受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本条说明,出资财产中,学问产权的出资比例在我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形式,股东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担当有限责任。我国的公司信誉法律上表达为一种资本信誉,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担当债务责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证。公司在其存续的过程中,应常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亦成为法定资本制国家所奉行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资本原则。因此,公司法对学问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于维护注册资本金额的真实,疼惜债权人利益。因为学问产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干脆表达为出资额,学问产权的出资额须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运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实物及土地运用权有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作为作价参照标准,即使是运用过的实物亦可采统一的折旧计算法便利地计算出残值。而学问产权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既然一技术比其他同类技术领先,一商标既然比别的同类产品或效劳上的其他商标知名度高,则,这项技术或商标就有比其他技术或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终究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因此,在学问产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现象,而当拥有专有技术或知名度较高商标的出资人向其关联公司出资时,其技术或商标的价值在理论中往往成心被“高估〞。限制学问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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