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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养老院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老院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养老院环境质量,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促进养老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养老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老院所有工作人员、入住老人及其家属、外来人员。

第三条养老院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依法管理,强化责任;

(四)节约资源,绿色环保。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养老院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老院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养老院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四)对养老院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理环保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养老院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章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养老院应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环保资质。

第八条养老院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确保老年人生活、休息环境安宁。

第九条养老院应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保持院内空气质量。

第十条养老院应加强水质管理,确保老年人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养老院应定期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养老院应加强绿化美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三条养老院应定期对院内环境进行卫生清洁,消除卫生死角。

第十四条养老院应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养老院应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养老院应定期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第十七条养老院应将环保知识纳入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养老院应鼓励入住老人及家属参与环保活动,共同维护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老院应设立环境保护检查小组,负责日常环保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检查小组应定期对养老院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环境保护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养老院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养老院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第八章食品安全与环境

第二十六条养老院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老年人饮食安全。

第二十七条养老院应加强食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防止食品污染。

第二十八条养老院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养老院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第三十条养老院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养老院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三十二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养老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三十三条养老院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养老院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章资金保障

第三十五条养老院应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用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养老院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资金支持,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第三十七条养老院应加强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养老院应定期对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宣传报道

第三十九条养老院应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先进经验,提高社会对养老院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第四十条养老院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报道环境保护工作成果。

第四十一条养老院应鼓励入住老人及家属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养老院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内容可根据养老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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