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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

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

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

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

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

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

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

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

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

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

人: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

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

议中载明。

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

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

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

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职责适用本准则第十一条

至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

二十四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应当在受

托协议中约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

备案。

第十一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

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

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

件;

(十一)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

职责。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

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

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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