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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4]疾病保险04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附加添双全疾病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添双全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您于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
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释义一)(须出生满7日)至4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
的规定。
第四条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
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二)。自我们收到您解除
合同的通知书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24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释义三)(若保单周年日与
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为被保险人相应生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90日内(含第90日)为本附加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轻
度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释义四)、轻度疾病
(释义五),则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六)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H3033-01
2.中度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中度疾病共有25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查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七)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中度疾病,则我们将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中度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同一种中度疾病仅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
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则我们
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和中度疾病,则我们仅对其
中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中度疾病确诊时已符合主合同中或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中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
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及其后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轻度疾病共有40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附加合同附表二中查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
病,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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