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顺康 2022 团体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pdfVIP

友邦顺康 2022 团体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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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2022]疾病保险08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顺康2022团体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它投保文件(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顺康2022团体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其成员及其配偶、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

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情形)或团体中的自然人(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情形)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本合同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

期内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一)、“恶性肿瘤——轻度”(释义二),则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以下情形无等待期:

(1)投保人重新投保本产品,并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交纳保险费;

(2)投保人已经投保本公司指定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首次投保本产品。

二、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

度”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时该被保险人的基本

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则本

公司将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轻度”确诊时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百分之三十)。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

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轻度”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的,本公司不承担向该被

保险人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四);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三条保险责任”、“第九条

年龄错误”、“第十一条职业变更的处理”、“第十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

知”、“第二十四条释义”中加粗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GH1045-01

第五条健康管理服务

本产品中被保险人享有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就医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具体内容为:

一、就医服务:由本公司合作机构提供中国大陆地区门诊就医协助服务和住院就医协助服务。

二、健康咨询服务:协调中国大陆境内医疗专家提供的第二医学意见服务。

上述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等服务详情参见本产品服务手册。

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不保证续保,其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保险费,则进入下一保险期间。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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