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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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202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1

1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

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

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

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

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

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

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登记方式

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

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

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

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锅炉

D级锅炉。

3.2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

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1申请

4.1.1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

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

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

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

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

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

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

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

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4.1.2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

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

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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