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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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医药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首要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扶贫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18〕16号)以及《XX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XX教发〔2019〕6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定期和动态调整相结合,加强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信息比对,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校、院、专业班级三级认定工作机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章认定对象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和募集的资金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章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章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债务等情况。

第十四条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五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六条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章认定等级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甲等)和一般困难(乙等)两个档次。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生: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八)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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