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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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1]终身寿险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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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基本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期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减去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本合同中,每名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个人账户价值

(2)基本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

17岁及以下100%

18-40岁160%

41-60岁140%

61岁及以上120%

注: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两名被保险人先后身故,在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后,则本公司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等于身故时间较晚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则本公司将向两名被保险

人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50%(百分之五十)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等于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各自

有效保险金额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合同的两名被保险人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所承保的任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七十岁(释义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的,应在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时提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的,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的批注上载明留存的被保险人,若该留存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身故的,则本公司将向其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

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1284-01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二);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四),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

义五)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六)。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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