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719-2017 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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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A12

备案号:58358-2018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719—2017

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规范

Childfosterfamilycareworkspecificationforwelfareinstitution

2017-11-10发布2017-12-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22/T2719—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儿童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国芳、苏辉远、赵亚琴、闫丽莹、张昕、王旭。

1

DB22/T2719—2017

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儿童评估、寄养家庭招募、寄养家庭培训、寄养关系确立、家庭融合、监督管理、家庭寄养结案。

本标准适用于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010-2013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MZ010-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MZ010-2013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家庭寄养fosterfamilycare

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仍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

3.2

寄养家庭fosterfamily

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3.3

寄养儿童childreninfostercare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MZ010-2013,定义3.5]3.4

社会工作师socialworker

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利用个案、社区、小组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社会服务人员。

4儿童评估

4.1接案评估

2

DB22/T2719—2017

对新入院的儿童由相关业务科室责成专人在3d内进行评估,填写《儿童接案评估记录表》(附录A)。

4.2安置评估

儿童入院21d内,由社会工作师(或家庭寄养工作人员)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由医生、教师、康复人员参加),对预告结论适合寄养的儿童,进行综合评估并确认。填写《儿童安置需求评估表》(附录B)。

5寄养家庭招募

5.1条件

5.1.1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岁~60岁之间,具有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5.1.2主要照料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疾病,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

5.1.3主要照料人热爱儿童,乐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能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5.1.4主要照料人及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1.5家庭成员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5.1.6家庭收入稳定,月人均收入处于当地中等以上水平,家庭中无6岁以下儿童。

5.1.7住房条件良好,有较为成熟的社区环境,具备通讯条件。

5.2申请程序

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填写《家庭寄养申请表》(附录C)。

5.3考察评估5.3.1考察

福利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5.3.2评估

福利机构应对准备开展寄养的家庭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内容见(附录D),并填写《寄养家庭评估表》(附录E)。

6寄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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