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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02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全体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标识
第五条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
(一)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体,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二)病理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病变、畸形等特征的废物。
(三)损伤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尖锐物品、玻璃制品等容易造成人体损伤的废物。
(四)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
(五)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特性的废物。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种类,采用不同的包装物和包装方式,确保医疗废物在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不会泄露、流失。
第七条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耐腐蚀、耐磨损、耐压、防水、防渗漏。
(二)有足够的强度,在正常运输、储存、处置过程中不会破损。
(三)标识明显,容易识别。
第八条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面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医疗废物类别。
(二)产生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生日期。
(四)警示标志。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运输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点,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收集点应当具备防渗漏、防鼠、防蚊蝇等条件。
(二)收集点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
(三)收集点内不得与其他废物混合存放。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规范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收集、运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医疗废物应当及时收集,不得在医疗机构内长时间存放。
(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渗漏、防污染等条件。
(三)医疗废物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包装物的完好无损,防止医疗废物泄露、流失。
(四)医疗废物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运输。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储存与处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储存场所应当具备防渗漏、防鼠、防蚊蝇等条件。
(二)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储存场所内不得与其他废物混合存放。
(四)医疗废物储存时间不得超过7天。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制度,明确责任人,规范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医疗废物处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三)能够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有效处置。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称重,并记录相关信息。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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