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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学食堂管理制度_小学食堂管理制

度汇编

小学食堂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

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

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

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

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各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农

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

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

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

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

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

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

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

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

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

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

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

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

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

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

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

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

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

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

(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科学营养供餐。各试点县应成立营养专家小组,

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

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

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

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

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

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

灾。

第十五条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

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

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

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

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十七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食堂

工作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

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

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

天早晨各项饭菜加工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

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

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

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

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

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

物前、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

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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