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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最高检察院1999年推行的六项举措之一,其目的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将集体负责制转化为检察官个人相对独立负责制。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是“放权”,即打破传统办案机制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却责任无人负责,错案责任无人承担的现象,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性而弱化行政性的一项。最终通过这种精英遴选和培养机制培养出具有较高素质的检察官,推动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工作。近五年的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启动和推进,有效地推动了检察制度的总体进程,其实施有利于落实检察院内部竞争机制,有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强化了工作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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