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爱如意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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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1]疾病保险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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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爱如意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爱如意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

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

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释义同主合同约定,下同),则本公司不承担相

应重度疾病的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的重度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

则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和持续存在的状况,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

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

度疾病,则本公司将自该重度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

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

期满。

三、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

“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重度疾病,并因此符合豁免保险费的条件,则自该确诊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若被保险人被专

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

符合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

“恶性肿瘤——重度”,并因此符合豁免保险费的条件,则自该确诊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本公

司将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符合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

同继续有效。

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自被保险人符合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起满三年后,若被保险人处

于恶性肿瘤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符合第二次“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上述恶性肿瘤状态,指“恶性肿瘤——重度”的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存在四种状况,且该“恶性肿瘤——重度”须

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主合同重度疾病中“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H2261-02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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