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青岛建工集团房建项目管理办法
目前公司在房建工程方面市场、管理经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与
公路工程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更好的推进集团公司房建工
程管理,早日实现房建工程方面市场的效益最大化,继续推进和更进
一步成熟房建工程管理,提高各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
公司目前现状,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房建工程管理试行
办法。
第一条、项目综合效益与项目责任人的确定
第1款、凡新承揽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项目效益评估,由房建部
牵头,评估出综合效益率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2款、项目经理为项目责任人,由房建部推荐,并报请总经理
办公会批准。项目责任人必须接受评估的综合效益率,并与集团公司
总经理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3款、与其他单位合作中标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条、项目部的组建
第1款、项目主要人员(即股东)由3人组成,项目经理、项目
总工和物资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股东人
数。项目经理持股50%,项目总工持股30%,物资主管持股20%。
股东必须全部参与项目管理,坚决制止只出钱不参与项目管理的
股东模式。为激励先进和保持公司稳定发展,股东优先从现有的管理
人员中选拔。
项目股权任何人不得转让和买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退出者,其
股权和受益均由公司收回。
第2款、项目中标后由房建部带领项目经理等人员进场组建项目
部,规划和实施临时工程,并帮助项目部选定施工队伍并划分各施工
队施工任务。
第3款、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项目,财务总监担任项目部财
务部长,工资及基金由集团公司承担,其它福利、差旅费等由项目部
承担。
第4款、项目责任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不得在本项目部财务部门、
计划部门、材料部门担任部门主管。所聘用的财务人员的证明材料(文
凭、上岗证、会计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上岗前由财务总
监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备案。
第5款、项目需要聘用的外部人员应由项目部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期限与工程项目合同期一致,合同履行地在工程项目所
在地。合同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目标、劳动工资、人身
安全、工伤、疾病、劳动保险、假期、法律责任、纠纷处理等。
第三条、项目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1款、项目部股东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部缴纳风险抵押金。
缴纳的具体比例由集团公司根据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在与项目责
任人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第2款、风险抵押金总额的计算:
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5元计算,与项目
单价无关。
第3款、因为风险抵押金与项目投资额相关、与项目效益评估无
关,所以项目股东均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自觉缴纳。缴纳时限为集团公
司下达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交清。
第4款、风险抵押金必须采用现金缴纳,由财务人员负责直接上
交至集团公司财务部,不计利息。
任何人不得借用项目工程款缴纳风险抵押金。如有违反,按违规
金额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财务总监个人每月各处15‰的罚款至违规
金额归还为止。
第5款、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待项目竣工结算完毕,经集团公司
考核,完成项目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
任状》规定的各项指标后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
第6款、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项目部股东不得以其它任
何原因提出退还风险抵押金。如果股东中间退场,则在项目结束后确
认没有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可以全额退还。
第四条、股东薪酬
项目经理工资按照每月5000元、项目总工工资按照每月4000元、
物资人员按照每月工资3000元发放。
通讯费:项目经理每月500元,总工和物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过节费同其他员工,探亲费不再享有,因工出差据实报销。
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股东共同协商制定报集团公司同
意后执行。
第五条、上缴款及借款的偿还
第1款、应上缴的综合效益
(1)以甲方拨款到账金额为基数(含计价款和借款),乘以确定
的综合效益率每期于甲方拨款到账5日内上缴。直至达到按照合同净
价为基数的上交款交完后暂停,最终上交款以本款第(3)条为基数
计算。
文档评论(0)